首工院發(fā)〔2016〕33號
(2016年12月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院教職員工和其它社會組織或個人依法獲取本院信息,,提高學院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推進民主辦學,,規(guī)范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院工作實際,特制定《首鋼工學院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稱信息,,是指學院在教育教學、規(guī)范管理以及社會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及時、準確地公開,。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學院的各職能部門,、教學系部等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四條 學院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如發(fā)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應當與其相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fā)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五條 學院各部門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和校園安全穩(wěn)定。
學院任何部門和個人發(fā)現(xiàn)了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wěn)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及時向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反映,相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發(fā)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成立首鋼工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信息公開監(jiān)督辦公室,。
第七條 領導小組由學院黨政主要領導任組長,,成員由黨辦、院辦,、教務處,、學生處、招生就業(yè)辦公室,、人事處,、計財處、總務處,、網(wǎng)管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院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xié)調、維護和更新學院公開信息專欄,;
(三)統(tǒng)一受理,、協(xié)調處理向本院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或修訂)學院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負責編寫學院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請領導小組批準,;
(五)協(xié)調對擬公開的學院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協(xié)調、促進學院各職能部門做好所負責的信息公開欄目的工作,;
(七)承擔與本學院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與院辦為同一部門,該辦公室主任由院辦負責人兼任,,辦公室,、網(wǎng)管中心各配兼職工作人員1名,。
第九條 各職能部門領導是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應當依據(jù)本實施細則,,結合自身實際,,負責編制并上傳本部門負責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條 信息公開監(jiān)督辦公室負責監(jiān)督檢查學院信息公開工作,,受理和處理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對信息公開工作提出整改意見。
信息公開監(jiān)督辦公室設在學院紀(監(jiān))委,,該辦公室主任由紀(監(jiān))委負責人兼任,。監(jiān)督辦公室成員由紀(監(jiān))委、工會,、院辦,、團委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師生代表組成。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的監(jiān)督,,組織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對開展信息公開未達到工作要求的部門提出考核建議;
(二)定期檢查學院信息公開工作,,提出整改意見,;檢查信息公開事項是否真實,公開是否及時,,程序是否規(guī)范,;
(三)受理關于信息公開的舉報、投訴,,設立信息公開監(jiān)督投訴電話和信箱,。
第十一條 信息公開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方便查詢”為原則,,做到程序規(guī)范,、內容準確。
第十二條 信息公開工作應當依法處理好保障公眾知情權與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學院利益,、尊重個人隱私或商業(yè)秘密之間的關系。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和學院安全穩(wěn)定,。
第十三條 學院建立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所有信息必須通過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后方可公開。信息公開辦公室和各部門如發(fā)現(xiàn)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wěn)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澄清,,并及時發(fā)布準確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范圍
第十四條 學院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包括:
(一)學院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guī)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院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院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guī)定,,學籍管理,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yè)生就業(yè)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yè)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guī)定等,;
(七)干部任免,,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jù),、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院經費來源;
(十)重大傳染疾病,、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院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學院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yè)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信息不確定的;
(五)與查處違紀行為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查處工作的,;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以及學院辦學管理中不予公開或不宜立即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院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在一定時期內,涉及學院辦學的重要事項,,采取先院內公開,,再向社會公開的方式;涉及辦學的有關重要數(shù)據(jù)和資料,,經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再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學院各部門公開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學院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條 學院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學院網(wǎng)站;
(二)學院???;
(三)新聞發(fā)布會和其它相關會議;
(四)校園OA辦公平臺,、廣播,、公告欄,、電子屏幕;
(五)年鑒,、會議紀要或簡報,;
(六)便于學院師生員工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
(一)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學院授權信息擁有部門進行公開;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擁有部門以書面形式報送學院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進行保密審核,。
第二十條 學院網(wǎng)站設置信息公開專欄,,開設意見建議電子郵箱,并通過各種通訊方式收集對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學院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編制,、公布學院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并根據(jù)需要及時更新,。
第二十二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或已公開的信息內容發(fā)生變更時,,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或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各職能部門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院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guī)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服從其規(guī)定,。
第五章 信息公開申請程序
第二十三條 除規(guī)定的學院各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還可以根據(jù)自身的特殊需要,,向學院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申請人有證據(jù)證明學院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院予以更正,;學院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部門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公開申請程序如下:
(一)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應向學院信息公開辦公室提交申請;
(二)明確申請人的姓名,、聯(lián)系方式,,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二十五條 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院授權信息公開辦公室受理這類事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本院職責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院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院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學院根據(jù)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二十六條 學院收到信息公開書面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及時予以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過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可以再增加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學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院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向學院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相關證明文件,。學院有權將相關證明文件復印留存,。
第二十八條 學院向申請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學院所在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院財務管理,。學院各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院信息公開工作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監(jiān)督檢查,。學院領導小組對學院信息公開工作負有領導責任,,領導下設的兩個辦公室按照相應職責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學院師生員工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認為學院或有關單位未按照本細則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院領導小組或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辦公室舉報,。收到舉報后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并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學院師生員工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認為學院不依法履行學院信息公開義務的,,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舉報。
第三十一條 學院有關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院信息公開監(jiān)督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部門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建議。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信息內容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學院應當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學院年度預算,,為學院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院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2月2日起試行,,試行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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